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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鸡西市 发布时间:2025-04-05 03:35:52 |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这表明,宪法概念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词汇,而且具有政治化功能,而只有通过宪法概念的历史研究或许可以揭示宪法文本背后潜藏的秘密。二是在存在主权条款的宪法文本中,统治权条款亦独立存在,如三大约法文件。 最后简要分析统治权消亡和再次出现的过程。从宪法文本的发展过程来看,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之前,近现代中国宪法文件(包括辛亥革命期间各地军政府所颁布的约法等文件)并不关注主权问题。君主行大权,则国务大臣、枢密顾问辅弼之。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词汇在中国古代汉语中并不常见,甚至可以说并不存在。从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翻译史来看,19世纪前期中国翻译的西学著作不仅影响了近代中国人认识西方的方式,也影响了近代日本人认识西方的方式。 {49}不过,由于语义场的变化,因此这些民主型准宪法在规定统治权条款时往往非常特殊。从法律形式上看,相当多的宪法文件均将统治权条款作为一个特殊的宪法条款。随后,在成功地将宪法社会学纳入自己的理论体系之后,宪法解释学与规范宪法学展开了寻求共识的对话。 王磊:《论宪法的概念》,《法学杂志》1999年第5期等。[42]2001年和2003年分别以齐玉苓案和孙志刚案为契机,宪法司法化(与违宪审查之争有交集)的主张得以迅速上位,占据各大法学刊物的显著版面。(3)在中国共产党中央设立一个机构受理公民对党的政策的意见。[34]但我们毕竟凝聚了必要的基本共识:宪政的中国化必须超越作为宪政手段(如三权分立、多党制、联邦制、竞选制、美国式违宪审查等)的机制与器物层面,返回到具有普遍意义的价值层面(如有限政府、国家—社会二元结构)。 陈兴良:《刑法学:向死而生》,《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17]其实,概念和认识上的多元,恰恰反映了中国宪法学对什么是宪法以及中国宪法向何处这一问题思考的深入。 [24] 林来梵,褚宸舸:《中国式宪政的概念发展史》,《政法论坛》2009年第3期。[68]巧合的是,由齐玉苓案引发的宪法司法化之争也发端于21世纪的第一个年头。[36](P44)[60]虽然这一评论过于苛刻,但并不影响我们对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从单一到综合的流变过程展开必要的梳理。[⑧]直到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宪法学界才又重新开始广泛地探讨宪政的概念及相关的理论问题。 [61]改革开放后高等院校的法律系大多是从政治系中分出来的事实,也印证了这一点。[⑤]相应地,政治向学术输出的单向度趋势也得以改观。[32]最后经过政治家的话语确认,部分政治学者和宪法学界这场关于能不能使用宪政概念的学术事件才宣告平息。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立法层面也在推动违宪违法审查制度的落地与完善。 宪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只有超越特定意识形态的教条,尽可能从中立与客观的视角来审视宪法对社会的积极或消极作用,才能成为科学家与法学家的宪法,而不只是政治家或宣传工作者的宪法。例如,《求是》杂志曾撰文指出:价值总是具体的、社会的。 [18]这一时期,尽管人们还在对何为宪法争论不休,但在革命话语隐退、阶级修辞淡化、重建宪法概念这一原则问题上,政治家与法学家至少达成了一种默契。[78] 台湾学者陈新民教授曾言:宪法所担负的任务,以观察的角度来自政治层面或法律层面的差异,例如以‘政治宪法(politische Verfassung)或‘法律宪法(rechtliche Verfassung),可分别讨论宪法的政治意义及法律意义,两者并不截然独立,可以相互影响。 [26] 陈端洪:《宪政初论》,《比较法研究》1992年第4期。张翔:《宪法学:法学方法与政治判断》,《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4期。站在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的路口,身处风起云涌的社会大变革时期,我们该如何应对经济全球化和民主化的挑战,如何重建中国的政治生活和社会结构,如何实现社会稳定、和谐、有序的良性发展,如何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法治的宪政国家,成为当代中国发展过程所面临的时代课题和历史使命。但争论仍会不可避免,一些重大的宪法学问题,如宪法的正当性基础、宪政与民主价值、宪政与法治的关系、宪法学的学科共同体特点、宪法与民族主义、宪法与对外政策等,目前还缺乏充分的理论研究。[34] 韩大元:《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宪法学研究(1982-2002)》,《法学家》2002年第6期。但就所处语境和内容焦点上,政治宪法学与法律学宪法学之分与美国宪法解释中的原旨主义和能动主义两种风格共同申发自最高法院的宪法判决不同,也与英国宪法学中的法律宪政主义和政治宪政主义围绕议会主权和普通法宪法化的拉锯不同。 面对20世纪90年代以来各种各样的宪政理论与实践问题,宪法学者都在以不同方式参与其中,并有效地推动了宪政制度的发展。[44]当时,人民网也喊出了接轨国际:宪法司法化大门开启的口号,为所谓中国的马伯里诉麦迪孙案叫好。 (2)宪法学研究脱离文本、规范,缺乏解释学、教义学关怀。[25] 张文显,信春鹰:《民主+宪政=理想的政制——比较宪政国际讨论会热点述评》,《比较法研究》1990年第1期。 [43]这种主张,在齐玉苓案中实现了它在中国的首次实践。[46]而且随着论战时间的拉长,几乎整个中国宪法学队伍都加入了进来,借助媒体和学术平台的公共辩论,批评之声最后逐渐占据优势。 谢毅:《能不能把宪政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概念》,《政治学研究》2004年第3期。刘茂林:《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41] 刘松山:《1981年:胎动而未形的宪法委员会设计》,《政法论坛》2010年第5期。(二)多元时代共识何在?通过上述简单梳理,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宪法学研究方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55] 郑贤君:《论我国宪政模式的走向》,《中国法学》2003年第1期。[45]今天回过头来看,这是中国宪法学难得一见的热闹景象。 [62]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2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1.法律学宪法学的共识回头来看1996年前后的良性违宪之争,显示了政治学宪法学向社会科学宪法学、法律学宪法学的过渡状态,或可称之是第一过渡宪法学与法律学宪法学的一次对话。 (3)宪法学要在探求宪法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建立宪法学自身的理论体系。而宪法学术史则是通过分析宪法学研究的历史与现状,反思既有宪法理论的进步与不足,以促进宪法理论的不断更新与发展。 譬如,毛泽东关于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的表述。吴天昊等:《新中国宪法行政法60年》,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有限公司2010年版。如果真能形成百家争鸣的学术流派,那倒是中国宪法学与宪政建设的幸事。于是乎,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大讨论中,实用主义思路的先经济、后政治、黑猫白猫论便悄然开启,并扩展至经济、社会、政治生活各个领域。 [74]此刻,也许可以感知中国宪法学的当代境遇了。[⑥] 相关论述可参见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第1-15页。 [21] 刘茂林,仪喜峰:《宪法是组织共同体的规则》,《法学评论》2007年第5期。2.第二回合:为不彻底性买单对宪法概念的第一回合反思,尽管有效地缓解了经典定义中的革命观、阶级性要素,但并没有对宪法应当是什么意义上的根本法作出共识性解答,或者说没有在整个法律体系的坐标系中回答什么是宪法。 从宪政的本质上讲,宪政是关于‘限政的理论与实践,民主是关于多数人行使权力的理论与实践,将宪政等同于民主政治,直接地切割了宪政的本质内涵。[14]《列宁全集》(第9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8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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